3、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零售摊点存储3万元
(四)民用爆破器材
(1)生产类企业存储50万元
(2)经营(批发)类企业存储30万元
(五)交通运输企业
(1)从业人数3000人(含3000人)以上企业存储130万元
(2)从业人数500-3000人以下(含500人)企业存储100万元
(3)从业人数100-500人以下(含100人)企业存储40万元
(4)其他企业存储30万元
(六)建筑施工企业
(1)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100万元
(2)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存储70万元
(3)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存储50万元
(4)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存储30万元
(七)商贸人员密集场所
(1)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存储100万元
(2)营业面积1万-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存储80万元
(3)营业面积50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存储50万元
(4)营业面积10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存储30万元
(八)旅游风景区
(1)营业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存储50万元
(2)营业额500万-1000万元(含500万元)存储30万元
(3)营业额200万-500万元(含200万元)存储10万元
(4)营业额50万-200万元(含50万元)存储5万元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必须存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设帐户,实行专户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风险抵押金开户银行为大同市商业银行新华街支行,帐号:8868801301308000322977。
县区风险抵押金账户由同级安监、财政部门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