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安监局、财政局关于大同市高危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8〕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市安监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大同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大同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安监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西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借鉴其它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大同市境内所有矿山(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确定各类企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标准为:
(一)非煤矿山企业
1、采矿企业
(1)金、银、铜、锰采矿企业以生产系统为核定单位,存储100万元。
(2)铁矿以生产系统为核定单位,依据设计,10万吨/年以上的地下开采企业存储100万元,露天开采企业存储50万元;10万吨/年以下地下开采企业存储50万元,露天开采企业存储30万元。
(3)煤系或与煤伴生的高岭岩矿存储150万元。
(4)花岗岩矿3000立方/年以上(含3000立方/年)或最大开采高度50米以上采矿企业存储50万元;3000立方/年以下或最大开采高度50米以下的采矿企业存储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