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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财政局关于大同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安监局、财政局关于大同市高危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8〕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市安监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大同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大同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安监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西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借鉴其它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大同市境内所有矿山(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确定各类企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标准为:

  (一)非煤矿山企业

  1、采矿企业

  (1)金、银、铜、锰采矿企业以生产系统为核定单位,存储100万元。

  (2)铁矿以生产系统为核定单位,依据设计,10万吨/年以上的地下开采企业存储100万元,露天开采企业存储50万元;10万吨/年以下地下开采企业存储50万元,露天开采企业存储30万元。

  (3)煤系或与煤伴生的高岭岩矿存储150万元。

  (4)花岗岩矿3000立方/年以上(含3000立方/年)或最大开采高度50米以上采矿企业存储50万元;3000立方/年以下或最大开采高度50米以下的采矿企业存储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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