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民〔2008〕313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为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街道、镇或者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由本街道、镇或者社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举办的,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下列机构、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一) 政府工作机构;
(二)事业单位;
(三)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服务单位;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或者在本单位内部提供服务的机构;
(六)其他不适用本办法的社区组织。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在核准的街道、镇或者社区的地域范围内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