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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绵阳市城区惠民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市、区卫生部门:市卫生部门负责绵阳城区内惠民医疗机构及惠民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区级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所属惠民医疗机构及惠民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四)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负责惠民医院减免项目及费用的复核;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负责辖区内城区惠民医疗减免项目及费用的审核。

  (五)市、区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惠民医院减免费用的资金筹措及拨付,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惠民医疗减免费用的资金筹措及拨付。

  六、惠民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

  (一)惠民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设置专人负责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社区惠民医疗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范围。

  (二)惠民医疗对象到惠民医疗机构就医,须持身份证(或户口证)和惠民医疗证卡,做到两证齐全。

  (三)惠民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确认惠民医疗对象身份,并按规定向惠民医疗对象预收一定额度住院费用,待出院后根据享受减免费用和自付费用情况,给予清算。

  (四)惠民医疗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尊重惠民医疗对象,简化就医流程,方便就医对象,加大惠民医疗政策的宣传、解释。

  (五)惠民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和本规定所列惠民医疗治疗用药原则,尽量使用质优价廉药品,减轻惠民医疗对象负担,不得向病人开具病情无关的诊断项目和治疗药品,不得超目录、超原则治疗用药。

  (六)惠民医疗对象就医所涉及的相关资料要妥善保管,涉及惠民医疗治疗中发生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卫生、民政和财政部门报告。

  七、惠民医疗的资金管理

  惠民医疗资金实行先挂帐、后报销的办法。惠民医疗对象在惠民医疗机构凭证就医,其享受的减免项目和费用,经惠民医疗对象签字确认后,在惠民医疗机构登记挂帐;惠民医疗机构按季度申报,经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到市、区财政局申请报销。

  (一)惠民医疗对象在绵阳惠民医院和绵阳中医惠民医院及绵阳市中医院惠民分院就医发生的医药减免费用,扣除应由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部分,剩余减免费用市财政承担95%,惠民医院承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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