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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担造价咨询业务以及转让、出借或者涂改资质证书的;
  (二)在解决经济纠纷咨询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三)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由于咨询单位的过失造成委托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以及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的;

  (二)出据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检测实验数据、随意篡改检测实验记录或者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违反规范标准的;
  (三)检测报告的检测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
  (四)检测报告无计量认证专用章的;
  (五)检测报告检测人、校核人、审核人采用盖章形式的;
  (六)检测人未有上岗证的 。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在见证取样的试件中抽取30%送当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试验和检测。
  十二、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方面的质量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对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有关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给予停工或不同意验收,并上报市建设局对相关单位给予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十三、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汇总表上报市建设局质安处。

  附件:《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08〕483号)(略)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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