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使用无效资质证承揽工程或者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的;
(二)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现场专职质检员无上岗证的;
(四)特殊专业工种人员无上岗证的;
(五)施工组织设计与实际工程出入较大的;
(六)施工现场未配制必要的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
(七)应复检的原材料先用后检或无复检的;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或者先使用后检验的;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或者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八)采购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昆明市市政工程和公益性建筑工程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九)模板及其支架未按规范进行专项设计的;
(十)同一个质量问题出现三次的;
(十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工作的;
(十二)使用不合格材料以次充好、未按设计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偷工减料,故意虚报工程量的;
(十三)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已自检过的隐蔽工程抽查时发现仍有质量问题的;
(十四)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造成后果的;
(十五)劳务发包企业不对劳务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及持证上岗等履行监督责任的;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