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而未使用的;
(十一)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二)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勘察设计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审图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超越资质或者使用无效资质证书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将所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出后仍不改的;
(三)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 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定的;
(四)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五)同意建设单位违反规范要求的;
(六)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对图纸进行违反规范修改的;
(七)设计单位不参加重要部位质量验收的或不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八)勘察单位不参加基础施工验槽,勘察原始记录不按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九)设计单位不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而未注明、对防范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未提出指导意见的;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十)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选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违反规定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十一)转让资质证书或者为其它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十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或其他影响工程审查质量的;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查工作的;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