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对于发生质量事故或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及不执行国家质量管理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除严格按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问责制问责,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更换现场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处罚,并记入市建设工程不良信誉企业名单在昆明市建设信息网公示,情节较为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并清出昆明建筑施工市场,促使各施工、监理企业进一步加大加强质量工作的自觉性。
四、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房地产开发、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验检测等活动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中标单位已经确定,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发包或者无特别原由未按期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的;
(三)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四)事先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对施工图进行修改的;
(五)向设计单位提出违反规范要求设计修改的;
(六)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七)提供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昆明市市政工程和公益性建筑工程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
(八)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九)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经原设计单位或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擅自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