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随着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全面提速,我市建设工程的任务越来越重,各种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和推广也造成质量管理工作的压力随之变大。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认真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08〕483号)和《昆明市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不良信用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委、政府的指示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出以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落实到辖区内各施工建设单位。
一、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主体应认真贯彻落实和履行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搞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产生“豆腐渣”工程。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当地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所有项目100%纳入监管范围,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随着国家、省、市和人民群众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及希望越来越高,要不断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其结果,均列为监督对象,以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完善监管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现场管理,用制度规范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到位为重点,逐渐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逐步实现由工程实体监督为主转变为加强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并逐步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增大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
在加强监督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同时应重点加强对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的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检查各施工项目部和施工、监理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全过程保障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使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真正履行起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以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达到设计要求,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节能减排达到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