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开发,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完税或减(免)税凭据,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征收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不征税证明。规划建设等部门应为其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对已经规划部门批准整体规划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开发,规划建设部门应为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为满足受灾群众住房需求,降低套型面积90 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所占的比例;对已批准的建设方案,经充分论证后可适当降低容积率。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开发建设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通过协议或招、拍、挂等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条件开发建设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报建等相关手续。
对“5 . 12 ”地震前已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竞得人因地震灾害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经竞得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付款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批准延长期内,不计利息,免收违约金。未缴清土地价款的竟得人不得参加新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竟买活动。
八、实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住房建设
积极支持危房改造。经鉴定为危房的,需在原址基础上重建住房的,或按照新的城市(城镇)规划需局部调整容积率、位置、面积的,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办理土地登记等手续,原则上不再补收楼面地价和超面积土地价款。
鼓励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款以及自行集资建设城镇非商品住宅,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对城镇非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可采用行政划拨供应土地。大力降低住房建设成本,对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价格依据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成本价格标准执行。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外旌阳区管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非商品住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按评估价格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出让结果。低于评估价格供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九、简化审批,放宽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建筑区划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地震损坏,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后,即可提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在保修期内不属建筑质量问题的也可提出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应按照紧急维修程序及时调查、核实、划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