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转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保证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和市政府第六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 年7 月l 日起至2011 年6 月30 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项目,依据灾后重建规划进行确认,由建设单位按项目报政府审批。需实施加固的在建工程项目,报政府审批后,按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2009 年5 月31 日前应开工建设的,确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须书面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视为土地闲置。
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我市因房屋毁损或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城镇居民,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廉租住房,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7 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 。
六、落实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因地震灾害分别造成自有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中等破坏,灾后已分别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或住房加固补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照“属地、自住”原则,自建住房,购买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或加固改造自住住房,可以申请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0.5-1个百分点。因异地重建或灾后移民、且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转移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以上政策。
七、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且功能设施相对独立,地块面积在50 亩以上,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竟得人缴付拍卖成交总价款60%以上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予办理占面积50 %的分宗《 国有土地使用证》 。每个地块分宗原则上不超过2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