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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和《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及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的有关精神,促进我市地震灾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资、联建、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旅游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集中安置住房建设,对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集中安置和危房改造安置。
  二、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银发〔 2008 〕 152 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开发业绩突出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其他信贷支持。
  三、依法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 〕 62 号)的精神,充分考虑当前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征收工作中依法掌握清算、预征的节奏和力度,依法减免因灾损毁房屋有关税收。地震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他住房的,契税减征80 % 。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 年底前免征损毁房和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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