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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泸市府办发〔2008〕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自2003年启动试点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扩面,2008年新农合制度覆盖全市三区四县,基本实现了“党委和政府得民心,农民群众得实惠,卫生事业得发展”的目标,新农合工作成效明显。为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参合农民受益,使新农合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根据市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我市新农合制度自2003年试点以来,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成效明显。随着新农合在我市实现全覆盖,一些问题和矛盾凸显出来,部分区县执行新农合政策不严,监督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行为不规范、极个别医疗机构存在骗套新农合基金行为;筹资成本过高,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站在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本地新农合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拿出切实措施,巩固、完善、规范、发展新农合制度。

  二、进一步调整补偿方案,规范服务行为,确保参合农民受益

  (一)科学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009年新农合筹资水平由人均80元提高到100元。在新农合补助增加,并实现全面覆盖后,要及时科学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提高基金使用率和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各区县要在认真做好运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省、市提高参合农民受益面、受益水平和基金沉淀量控制在15%以内的总要求下,及时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定,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把群众信赖的、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市和区县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便农民就诊。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律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1-3年内不得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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