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获专项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报送历年所获专项补助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各担保机构获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的专项审计监督检查、评审论证、绩效评估、担保公共服务等管理性支出,按专项资金的一定比例由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
2、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4、担保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
附件1:
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
单位:万元
担保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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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年度
累计担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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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度同期累计
担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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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年度累计为中小工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贷款担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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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度同期累计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贷款
担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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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到补偿年度累计为工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贷款担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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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算到上年度同期累计为中小工业和中小贸易企业
贷款担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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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年度
累计担保企业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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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度同期
担保企业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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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理由:
担保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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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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