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于每年8月1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担保机构成立以来及补偿年度担保业务工作总结;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的贷款担保业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与审计表原件(附件3、附件4)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担保机构的隶属关系对各设区市经贸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初审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按《若干意见》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补助的担保机构和负责专项审计的审计机构应分别对上报材料和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审计机构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对担保机构的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及审计机构开展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审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