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二)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福建省中小企业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和项目申报系统”登记备案,定期向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提供具公信力的审计机构对担保业务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间的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其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
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八条 对同一企业年度融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注册资本15%,按注册资本1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单笔融资担保额超过800万元,按8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跨年度的担保责任折算为年度内实际担保额计算。
第九条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每年度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每年下达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风险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程序,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从福建省中小企业网(网址http://www.smefj.gov.cn/)“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和项目申报系统”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申报表,形成部分上报书面材料。县(市、区)属担保机构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属担保机构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