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财企〔2008〕4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7]12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经贸委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均有资格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8月31日前共同完成对上一年度(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