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骗取证明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农业机械所有者补交应缴纳的各种费用,并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直接责任人员和骗取证明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分别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推广;影响农业生产,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推广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达到技术状态标准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证未经审验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挂车未喷涂放大牌号或者未安装灯光显示装置的;
(六)使用转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对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就地暂扣该农业机械,待查验证件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准予放行。
第四十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报废、拼装或者与本人证件准驾机型不符的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
第五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