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8月22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8年12月17日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
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
《条例》第
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并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支出:
(一)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进行补贴;
(二)对购买先进大型维修设备进行补贴;
(三)支持农业机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四)对利用农业机械深松、深翻等保护性耕作进行补贴;
(五)扶持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
(六)支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活动;
(七)支持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将
《条例》第
七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及乡(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