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及帐目、票据、凭证,必要时可以复制;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但应出具书面凭证。
被调查或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被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二百元以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
(二)徇私舞弊袒护相对人的;
(三)故意刁难相对人的;
(四)故意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裁决的;
(五)超越行政管理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相对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擅自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影响生产、经营或者生活的;
(七)故意违反行政执法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二)五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四)有其他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实施。
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时要登记立案,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和暂扣或吊销决定书,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十日以下。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作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准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诉。暂扣、吊销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所承办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可以区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