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委托行政执法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外事管理、民事调解或处理等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
第三章 监督机关和人员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员从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具备条件的工作人员中选任,行政执法监督员须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为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接受聘请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人员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权对被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情况,查阅执法卷宗,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制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并按照要求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证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