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政府向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起草期间要主动征求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意见,对他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要认真研究和采纳。
(三)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其审议。同时,要在每年年中和年终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一次政情通报工作。
(四)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搞好对政府组成人员和组成部门的述职评议、工作评议,以及代表约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整改。
(五)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宗教和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并认真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和对口联系机制,增进政府与人大的互动
(一)各级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对人大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对象参加或列席,对人大需要的汇报材料要及时报送。
(二)各级政府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专题会议以及开展的重要活动,根据需要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出席指导,邀请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与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口联系制度,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创造条件,使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便于了解政府的工作动态,更好地监督和支持政府的工作。
(三)各级政府和各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调研活动,让他们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责。对人大代表在视察、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和专项调查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对于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询问和质询,要认真对待,并对有关问题及时进行答复和处理。
(四)各级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对人大代表的来信要认真研究办理;对人大代表的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研究办理及时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