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人大工作联系的意见
(玉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桂发〔2008〕16号)精神,进一步密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人大的工作联系,更加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与人大的联系是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政府作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保持同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密切联系,既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保证政令畅通,防止滥用国家权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也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对促进政府的工作,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施政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
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同人大工作联系的重要性。加强和完善同人大联系的工作制度,把保持同人大的经常性的联系工作作为本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
二、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
(一)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政府要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并认真贯彻执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整改,依法按时报告落实情况。政府要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改进工作。政府负责人要依法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政府组成人员要按人大常委会要求认真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