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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注:目录中的﹡表示市级单位采购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或批量2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均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标准。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凡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工程类(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应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细化采购项目,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年初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执行中需要调增(减)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采购预算的调整手续。没有采购预算的项目,一律不予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部门具备条件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环保节能、政府首购和订购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在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中应明确对自主创新、环保节能产品的支持,充分体现政策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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