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认定福建省德化县国有电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德义热电分公司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579号)
泉州市经委:
你委《关于恳请办理福建省德化县国有电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德义热电分公司热电联产认定手续的请示》(泉经电力〔2008〕200号)悉。根据国家有关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要求和《福建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于2008年8月12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核小组对福建省德化县国有电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德义热电分公司供热机组进行了热电联产认定。经核查,福建省德化县国有电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德义热电分公司由2台75t/h次高温次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2台12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组成的热电联产系统,实测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总热效率为47.4%,热电比为138%,符合国家热电联产机组的标准要求,我委同意认定该企业的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