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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临时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临时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的通知
(鄂政办函〔2008〕92号)


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有关规定,为封锁和控制水稻细菌性条斑病、柑橘小实蝇、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病等重大疫情传播蔓延,保障我省农业生产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宜昌太平溪等地设立9个临时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名单附后)。临时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设置时间根据疫情确定,疫情解除后立即撤除。

  各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在批准的地点范围内尽可能依托动物检疫、交通、木材检查站联合设站。各检查站要严格按章办事,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要依法对过境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补充检疫,对带有检疫性病、虫、草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就地处理或销毁;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一经查实,撤消该检查站,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农业、公安、交通、纠风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加强检查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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