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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加强被拐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干预对策和康复治疗方法研究,及时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开展被解救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总结推广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经验和做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民政、共青团等部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人口和计生部门做好被解救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工作。

第六章 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三十八条 综治部门把反拐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考评分数计入总分,结果作为综治年度奖惩兑现的依据。围绕反拐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各项重点整治和治安防控措施。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地区,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综治部门发整改通知书,情节特别严重的,实行领导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和年度实施方案。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年度反拐工作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一条 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各地和各成员单位《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各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本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推动各项反拐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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