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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通过设立打拐热线、反拐信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广辟线索来源,打击和震慑拐卖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居住地派出所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加强口岸出入境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审查验证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及时发现涉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做好解救外国籍妇女、儿童遣返工作。

  第二十七条 铁道、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拐卖犯罪动态,强化查缉堵截工作,提高打击拐卖犯罪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第二十九条 监狱、劳教部门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鼓励坦白、检举、揭发拐卖犯罪行为,从中发现拐卖犯罪线索。

  第三十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强化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取缔非法中介,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现象。

  第三十一条 文化、工商、公安部门加强对娱乐场所等行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容留、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色情服务的行为。

第五章 安置、救助和康复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参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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