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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地要加强对反拐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反拐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加挂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牌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设立打拐专门机构。

  第六条 完善反拐工作法规规定。针对反拐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完善相关法规规定,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和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康复工作提供依据。

  第七条 建立反拐经费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同时,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第三章 宣传和防范工作

  第八条 宣传部门统筹反拐宣传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反拐宣传,推动全社会树立并提高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氛围。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反拐意识,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 广播电视部门采用新闻、访谈、专题、专栏等节目形式,普及反拐知识,交流康复措施,宣传反拐工作。

  第十一条 文化部门鼓励和扶持创作反拐题材的文艺作品,组织文艺演出团体深入社区、村居宣传演出,提高群众反拐意识。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有效解决外来务工子女入托、入校问题。在中、小学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拐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中小学生的防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铁道、交通运输、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车站、码头、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发放反拐宣传品、设置警示标识,加强反拐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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