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村镇银行发展的通知
(鄂政办函〔2008〕6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村镇银行是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有益尝试。为了支持我省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增强支农实力,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税费优惠政策。从2008年至2012年,村镇银行比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5〕20号)有关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增强村镇银行支农资金实力。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村镇银行开户存款,县以下单位的各类涉农资金、财政资金等可存入村镇银行,严禁以存款为条件向村镇银行拉赞助、索钱物,违者严肃查处。
三、切实减轻村镇银行负担。各地、各部门不得干预村镇银行业务经营,不得强迫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和实施不符合市场规则的信贷倾斜。对村镇银行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收取,严禁乱摊派和乱收费,严禁巧立明目收取各种赞助费、服务费,严禁违反规定对村镇银行强行推销产品。
四、优化村镇银行发展的信用环境。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市)建设,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宣传,不断提高村镇银行的社会认知度。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投资回报稳、风险较小的优质支农项目,要积极推荐给村镇银行,帮助其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加快业务发展。
五、切实加强村镇银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切实加强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利率、支付清算、会计、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现金等方面管理,确保依法依规经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