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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589号)


龙岩市经贸委:
  你委《关于对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机组进行认定的请示》(龙经贸〔2007〕483号)悉。根据国家有关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要求和《福建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于2008年8月14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核小组对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供热机组进行了热电联产认定。经核查,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由1台35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台4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成的热电联产系统,实测2007年总热效率为51.14%,热电比为620%,符合国家热电联产机组的标准要求,我委同意认定该企业的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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