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8年9月25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15日
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8年9月25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活动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协会、义务工作联合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总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
第四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无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政策,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引导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设立的志愿服务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志愿服务工作指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