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经贸机电〔2008〕608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近期我省民爆企业发生了几起与火灾相关的事故,2007年12月9日,福建民爆化工公司红炭山化工厂一部装载近10吨炸药(416箱)乳化炸药的运输车,在途经同安路段时,与一辆摩托车撞击着火并引燃运输车辆,造成车内炸药全部烧毁;2008年4月26日,永定县物资公司I号炸药库房发生火灾,仓库内近18吨炸药烧毁;今年清明节期间,宁德市联盛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福建省闽联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的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周边山林发生火灾,由于仓库的安全防护系统发挥了作用,库区的防火隔离带隔离了火源,仓库安然无恙。上述事故中,有两起事故发生了炸药燃烧,所幸未引发更严重的爆炸事故,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偶然因素,也有安全监管不到位的原因。望各单位从以上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堵塞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漏洞,确保安全生产。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
安全生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生产、储存、经销、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九条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运输民爆物品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运输车,并按公安机关批准指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超载。非营业性的民爆器材运输单位只能运输本企业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民爆器材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运输车辆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暂不具备运输能力的经营单位应委托经交通部门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民爆器材产品,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要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现场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凡进入仓库的所有民爆物品必须严格检查并按照进入库的管理规定登记入册,做到帐物相符,对寄存、回收的民爆物品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存放;对不合格品或性质不明的民爆物品要立即进行处理或组织销毁,严禁入库;特别是对罚没收缴的民爆物品要严格检查,严禁废品入库,严禁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