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设立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复
(闽经贸中小〔2008〕681号)
泉州市经委:
你委《关于申请设立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泉经企业[2008]262号)及有关附件均悉。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精神,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晋江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由泉州市政府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工作,督促晋江市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二、同意设立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各项贷款、票据贴现、银行业机构委托贷款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三、原则同意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组成,但需补充经全体股东签署不进行非法集资的承诺书原件。
请通知申请人,按以上要求补齐有关材料后,持本批复及相关材料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照《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于注册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