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各地要按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数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费。流入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按户籍人口标准增配计生工作人员;流入人口较多的村居、社区,按户籍人口标准增配计生服务员。对流出人口,要充分发挥村党员、干部的作用,实行分片联系、包干到人,及时掌握情况,切实加大源头管理力度。对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导致违法生育的对象,就高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11、深入推进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健全完善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两非”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违规医务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对个体诊所或零售药店违规的一律从重处罚;对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取消再生育指标。各级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加强医疗机构B超机和终止妊娠类药品、促排卵药品的管理,严厉打击地下“黑B超”。各医疗机构对住院分娩、接受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并定期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互通信息。
七、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保障力度
12、建立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到 2010 年,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达到 25 元以上,并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街道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届时,全市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按常住人口人均达到 30 元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药具、信息、培训等机构从事公益服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13、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已撤并的要予以恢复。乡镇计生办和计生服务站要挂牌,计生服务站纳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配备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班子成员。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名、大的乡镇街道有必要数量的专职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公务员,并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各级在推荐选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有一定比例的人口计生干部。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列入群众团体序列。协会工作经费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不挤占同级人口计生事业经费,并达到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的10%以上;县、乡两级政府每年要在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协会项目经费。乡、镇、街道计生协会会长由副书记兼任,专职副会长享受副科级待遇。创造条件落实村(居)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和会员小组长的适当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