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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六、个人专户和相关业务管理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帐户和参保人员个人专户,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记入个人专户。
  (二)参保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时,先由个人专户支付,个人专户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帐户支付。
  (三)个人专户计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
  (四)参保人员户籍迁移至统筹地外(不含椒江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之间迁移),经批准,可退还个人专户的储存额,同时终止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五)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外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批准,可将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折算年限后,再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
  (六)参保人员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到达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时,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享受一头,同时退还另一头个人专户(帐户)的储存额。
  七、参保人员的衔接
  (一)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且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缴费的符合有关条件的参保人员,可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衔接办法:
  1、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A档人员,可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运行;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下的A档人员,就业后可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运行。
  2、未达到养老年龄的 B 档、C 档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就业后可以按照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时当年A档人员的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运行。
  3、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不能或不愿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运行的,全部衔接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中运行。
  4、已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运行的参保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女性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2009年确定为54周岁,以后每年递减1岁,直至与企业女性职工退休年龄接轨。在过渡期内,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低于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2008年计发的待遇水平的,予以补足,并经予当年退休的参保人员适度的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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