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对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三、规范项目审核标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和《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等文件精神,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境外投资者背景、资信情况和融资方案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
四、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统计和调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与外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五、提高项目免税确认便利化水平
经依法核准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进口设备清单原则上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设备清单的部分项目,可以采用一次确认项目、分批确认设备清单的方式。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对基层和企业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引导外商投资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