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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统一换发新版煤矿矿长资格证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统一换发新版煤矿矿长资格证的通知
(闽经贸函能源〔2008〕603号)


各有关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资格证书新式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07〕38号)、《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提高我省煤矿矿长综合素质,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 1月对全省持有效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煤矿矿长进行统一考试,统考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版《煤矿矿长资格证》。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煤矿矿长统一换证,对参加换证矿长的资格要严格审查把关,共同做好新版煤矿矿长资格证统一换证工作(具体方案见附件)。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属煤矿。
  联系人:陈展,电话:0591-87832741。
  附件:福建省换发新版煤矿矿长资格证具体方案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换发新版煤矿矿长资格证具体方案

  一、依据和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能源〔2008〕48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批煤矿矿长资格,采取措施提高持证矿长的综合水平,促进我省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二、换证办法
  换发新版《煤矿矿长资格证》前采取全省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版《煤矿矿长资格证》,淘汰一批达不到法定条件要求的煤矿矿长。
  三、操作办法
  (一)原则
  采用统一教材、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的办法。
  (二)换证考试对象和条件
  持有效《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全省煤矿矿长。
  1.申请A级煤矿矿长资格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任职煤矿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
  (2)依法取得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
  (3)具备煤炭相关专业(采煤、地质、测量、矿山机电、矿井运输、矿井通风安全等,下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煤炭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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