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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三明山海民爆物品有限公司改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三明山海民爆物品有限公司改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8〕766号)


福建省三明山海民爆物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改扩建所属清流分公司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申请(山海[2008]8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对位于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61号的雷管仓库扩建32平方米,扩建后的储存容量保持不变。有关要求如下:
  一、本项目相关的安全设施应按照设计单位对该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物、消防、防雷等设施须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
  二、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向我委申请验收,仓库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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