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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黑石精洗煤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黑石精洗煤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8〕143号)


福建黑石精洗煤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
  我委于2008年11月10日以来先后受理了你们提出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闽经贸能源〔2005〕526号),经审查,准予福建黑石精洗煤有限公司等6家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屏南县典发煤球加工厂等3家民用型煤加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详见附件),有效期为3年。
  按照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要求,请在本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内到我委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
  联系人:陈展,联系电话:0591-87832741。
  附件:准予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准予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

  一、煤炭批发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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