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2008年度第四次转让替代发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792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落实关停小火电机组电量补偿政策,经研究,现就2008年度第四次发电量转让替代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第四次发电量转让替代交易出让方企业共2家,出让发电量18311万千瓦时,折算上网电量16408万千瓦时,出让方及出让电量、电价如下: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出让方 | 出让发电量 | 折算出让方上网电量 | 出让结算价 |
大田益源热电公司 | 7200 | 6408 | 0.4373 |
永安电厂(3、4#) | 11111 | 10000 | 0.3983 |
合 计 | 18311 | 16408 | |
二、本次转让替代交易为指定交易,受让方确认为华能福州电厂。出让方大田益源热电有限公司的出让价为0.0373元/千瓦时,永安电厂(3、4#)的出让价为0.01元/千瓦时(注:受让结算价=出让结算价-出让价)。
三、省电力有限公司据此在2008年12月底前兑现以上转让替代电量结算电费。
请你们根据上述内容抓紧实施,并按照闽经贸能源〔2007〕810号文件的要求,签订相关协议并将协议报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