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改建工程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8〕785号)
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改建的函》(闽煤函字〔2008〕114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我委组织专家审查,原则同意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进行矿井改建。矿井由30万吨/年改建后生产能力提高到51万吨/年,改建工程含改造305采区、301采区以及新建东山208采区工程,并对306和308接替采区进行井下巷探和地表补钻。请你司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开展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工作,设计必须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并按项目建设管理程序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