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联久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范围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8〕145号)
福建省联久民爆物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范围的申请(闽联久[2008]052号)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位于漳浦县绥安镇顶下草村的炸药、雷管仓库库房核定储存量分别变更为25吨、40万发。有关要求如下:
一、出租给其他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库房)只可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品种和数量须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和《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的有关规定。
二、用于出租的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其使用权的有效期不得超出你公司所持有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三、你公司应对出租的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民爆物品储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