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
(闽经贸中小〔2008〕811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401号)和《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276号)精神,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担保体系
建立由政府、法人、自然人等多元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股份制公司、事业性单位等多种组织形式并存,从服务全省、服务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到服务各产业园区的多层次信用担保机构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培育一批注册资本金上亿元的信用担保行业龙头企业。
(一)提高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和帮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政府出资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应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适应市场竞争及规范运作的需要。
(二)有市场需求但没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县(市、区),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更好地促进当地中小企业发展。
(三)鼓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断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规模。
(四)鼓励建立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提供再担保服务,建立和完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同行业、同区域的中小企业依法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增强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五)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投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引进有实力的跨省区信用担保机构到我省设点开展业务。
二、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401号)的有关规定,从2008年起三年内,省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各级政府也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重点用于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促进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