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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保障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基本生活,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省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标范围和标准

  凡符合《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的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云劳人险〔84〕03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60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民保〔2006〕9号)规定精神,享受生活补助的60年代初期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精减退职职工,其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提标资金渠道

  (一)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精减退职职工,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通过一般转移支付补助各地。

  (二)原全民所有制企业精减退职职工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由原所在企业承担。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单位已不存在和原未纳入财政安排资金解决的省监狱管理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纳入当地民政部门管理,补助金标准按照所在地和省级补助标准一并执行,省级在计算对各地转移支付资金时,按照已经考虑了2006年提标的因素每人每月120元计算补助各地。

  三、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一)适当提高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补助标准,是我省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关注民生和统筹解决社会保障对象有关待遇问题的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60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职工的关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60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精减退职职工手中。

  (三)各地要对60年代初期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工作进行认真清理,凡符合云劳人险〔84〕03号、云民保〔2006〕9号文件规定标准没有执行到位的,必须从2009年1月1日一并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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