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我区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桂价费〔2008〕442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各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涉农价格、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全面审核。现将全区涉农价格、收费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区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结果
取消或停止收取12个涉农收费项目,具体详见附件。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对公布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2007年,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并下发了《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取消了部分涉农收费项目,降低了部分涉农收费标准,请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涉农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有条件的可设立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公示涉农收费文件依据、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严禁将越权设立的涉农收费、超标准的收费以及自立项目的涉农收费等列入公示栏。涉农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设施,应长期固定设置,方便群众查阅。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现的涉农收费违纪违规问题,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