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证一科:负责承办中心业务发展规划与工作计划的制定及与中心有关的政策法规业务;负责协调、指导下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负责承办价格认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承办全区范围内的价格鉴证、认证、评估的复核裁定;负责承办中心日常行政工作,包括财务、文秘、安全、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负责承办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基础性工作。
价格认证二科:负责接受中央在我区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对其直接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和仲裁等案件的各种涉案标的的价值进行鉴定、认证、评估;承办本自治区内跨市(地)县有相当难度的涉案品标的的价值鉴定、认证、评估;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和仲裁;接受自治区辖区内客户的委托,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进行公正性认定工作。
四、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在内部公开。
(二)评议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的情况;
(7)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三)评议考核结果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统一由驻自治区发改委纪检组、监察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规章,会同有关处室执行责任追究。
(一)追究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追究内容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包括:
(1)经查实属于行政不作为的;
(2)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中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定程序的;
(3)在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备案)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4)明显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三)追究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