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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6)纳入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定价(六)--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审批。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
  副处长一 负责审核邮政、电信、旅游、食盐、中小学教材、成品油、学校食堂、金融系统、药品(含药品备案)、物业管理、停车保管、民爆器材;交通、交通延伸服务(含铁路、民航)、交通停车保管(含机场、车站)、机动车检测、桑蚕茧、烟叶、房地产、农资等价格(收费)及指定内容以外纳入管理的经营性收费。
  副处长二 负责审核城市供水、水利工程供水、污水处理、管道燃气、公交(包括出租车)、粮(含种子)油副食品、糖料蔗等价格;上网电价、销售电价、趸售电价及电力营业性收费;电价分会。
  工作人员一 负责承办邮政、电信、旅游、食盐、中小学教材、成品油、学校食堂、金融等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市场租赁、饭店餐饮业、产权交易等经营性服务价格。
  工作人员二 负责承办药品价格(含药品备案工作)、物业管理、停车保管、民爆器材价格。
  工作人员三 负责公路客运、地方铁路运输价格;铁路、民航延伸服务费;机场、客运站停车保管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桑蚕茧、烟叶、房地产价格、农资价格、处内文件管理、信息汇总、综合材料工作。
  工作人员四 负责城市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管道燃气、公交(包括出租车)、粮(含种子)油副食品、糖料蔗价格。
  工作人员五 负责上网电价、销售电价、趸售电价及电力营业性收费。
  工作人员六 负责电价分会工作。

  收费管理处
  1、执法职能
  非行政许可项目:
  (1) 收费许可证核发;
  (2)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审批;
  (3)纳入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的部分服务价格定价。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
  副处长 负责审核医疗卫生(含医疗服务、卫生防疫)、计划生育、气象、农业、林业、水产畜牧、水利、电力等部门或行业收费管理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交通(含路桥收费)、经贸委(含各行业办公室)、贸促会、乡镇企业、技术监督、环保、烟草、外经贸等部门或行业收费管理及减轻企业负担;建设、国土资源、测绘、劳动(含区直技工学校)、人事、财税金融、民政、药品监督、信息产业、审计、广播电视、体委、工青妇等部门或行业收费管理;公安(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检察、法院、司法、安全、法制、工商、编办、铁路、计划、统计、粮食、地震、人防等部门或行业收费管理;教育(含区直大专院校、幼儿园)、科技、文化、新闻出版、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办、农机、外事、旅游、边境、档案、四大班子等部门或行业收费管理。
  工作人员一 负责承办医疗卫生(含医疗服务、卫生防疫)、计划生育、气象、农业、林业、水产畜牧、水利、电力等部门或行业收费管理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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