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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4、纳入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定价(五)--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备案。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5、纳入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定价(六)--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审批。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四)其他行政执法职能
  1、价格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行政复议。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价格成本监审。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4、价格监测。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5、价格评估、鉴证
  执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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