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由我局初审后报国家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项。
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国家级)。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项。
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初审(甲、乙级)认定。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项。
(三)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收费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2、纳入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定价。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八条。
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审批(列在自治区财政厅名下)。
执法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六条。
因需提交材料、审批时限不同,从主项中细分出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
1、纳入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定价(二)--国产药品价格定价审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八条。
2、纳入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定价(三)--国产药品价格备案。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八条。
3、纳入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定价(四)--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定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