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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二)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由我局初审后报国家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
  执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项。
  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国家级)。
  执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项。
  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初审(甲、乙级)认定。
  执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项。
  (三)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收费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纳入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定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审批(列在自治区财政厅名下)。
  执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
  因需提交材料、审批时限不同,从主项中细分出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
  1、纳入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定价(二)--国产药品价格定价审批。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2、纳入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定价(三)--国产药品价格备案。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3、纳入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定价(四)--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定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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